河北律师:
律师分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婚姻关系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约定的赠与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的,与协议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约定是一个整体,是该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内容的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规定,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赠与能否撤销的法律适用,应当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首先考虑婚姻法对该行为的法律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赠与的约定,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得撤销。
因此,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就算没有办理过户,在没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是不能撤销的。但被赠与人应当积极向法院主张权利,在赠与人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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