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曝银行大案!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原董事长刘学栋在任职期间为给好友韩喜巍放贷也是拼了:违规插手干预银行贷款业务并强行要求行长放贷。当行长张艳忠出面阻扰时,还遭到董事长刘学栋威胁:“贷款若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据张艳忠供述称,我害怕被丢工作就默许了,最后刘学栋亲自拿着这些人的贷款资料找我签字,迫于无奈就亲自签字了。后为填补窟窿挪用控股股东同业存款,再冒名办理贷款拆东补西。
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据裁判文书网公布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显示,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原董事长刘学栋、行长张艳忠因违法发放贷款,刘学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张艳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为给好友放贷不惜违法违规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古交阜民村镇银行董事长被告人刘学栋在任职期间将其好友韩喜巍(因犯贷款诈骗判决)介绍给时任阜民银行行长被告人张艳忠,并指使张给其发放贷款。
不过,据时任行长张艳忠供述称此笔贷款不能发放,原因是:“我们行给这个韩喜巍放贷款,一银监局规定贷款超出权限200万元,贷款上千万元金额太大不能放;二我作为行长只有200万元权限,所以也不能放;三借款人当时说是倒贷款用,贷款用途不合规定也不能放;四是借款人都是晋中人,跨地区贷款不能放,这些都有明文规定,这个贷款不能放”,而且最主要的是阜民银行刚成立,本身没有资金用于发放贷款。
原董事长刘学栋却说:“资金我组织,我组织回来的资金我使用,都是短期贷款一个月,其他的你都不用管了,我跟行里股东都沟通了,你也得签字我审批往出放贷款就行了”。张艳忠表示这个贷款不能办,刘学栋表示:你若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
最终,张艳忠害怕被丢工作就默许了,随后韩喜巍领过来几个人,应该是韩某、韩云、王某等借款人,在刘学栋的办公室整理完成了贷款资料,这些人我都不认识,也没有交流过,随后刘学栋就直接安排信贷员、信贷科经理开始完善材料并形成报告并签字,最后刘学栋亲自拿着这些人的贷款资料找我签字,我迫于无奈就亲自签字了。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上述种种不合规的情况下,刘学栋、张艳忠仍安排工作人员制作贷款资料、贷款合同等文书并发放大额贷款,在支付大额贷款时,又违规使用自主支付方式(应使用受托支付)发放贷款,同时使用韩喜巍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经查该公司在古交阜民银行并无合作业务也没有存放保证金,其他行的保证金早已划扣殆尽),刘学栋作为阜民银行法人还违反规定给上述贷款做担保人。
拆东墙补西墙,冒名贷款1.2亿元
据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手续“完备”之后,2015年5月份,阜民银行违法向向韩喜巍的亲戚、朋友、雇员等六名非古交籍人员发放了借名贷款(其中有韩某3000万元、韩云2000万元、祁惠刚4500万元、田志强1500万元)供韩喜巍使用,贷款期限为一个月。
令人震惊的是,在上述贷款到期时,阜民银行监管人员却对上述贷款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也未向上级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报告,贷款到期后的几个月中,在刘学栋、张艳忠的安排下,银行工作人员又多次进行倒贷,经过调查发现累计倒贷23笔之多,共计贷款金额共计7.2亿元。
2015年11月份上述贷款形成不良和逾期,金额共计1.2亿元,古交阜民村镇银行惧发生挤兑风险为由向其发起行晋中银行申请资金紧急救助,资金到位后,刘学栋为掩盖问题,又安排柜员将晋中银行存放于古交阜民银行的1.2亿元“同业存款”抵充了上述贷款的不良,12月底晋中银行发现问题之后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后指使刘学栋代韩某、韩云、田志强、王某四人进行冒名贷款1.2亿元,将此笔贷款资金又冲回到晋中银行的同业存款内。
截止目前,逾期贷款至今未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据证人晋中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主任梁某的证言称,2015年12月30日刘学栋又以前期的大额不良贷款的贷户名义将1.2亿元贷款放了出来,才用这笔资金抵充了晋中银行的同业存款,12月31日董事会将刘学栋免职。后期我们收到1.2亿元的款项后才知道刘学栋又使用以前贷户名义进行了冒名贷款。
原董事长、行长被判处有期徒刑
山西银保监局古交监管组对涉案违法发放贷款情况作出说明: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古交阜民银行先后违法向韩某等6人累计发放贷款28笔、7.5亿元,至2015年底尚有5笔、1.2亿元到期未收回。
原山西银监局对古交阜民银行处以罚款二十万元行政处罚,对原该行董事长刘学栋处以“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原该行行长张艳忠处以“取消任职资格2年”的行政处罚,对原该行监事长胡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对信贷员申某、靳某、张某进行内部问责。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学栋、张艳忠违反法律规定,向韩喜巍的亲属、朋友、雇员等发放贷款7.2亿元,形成不良和逾期1.2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学栋、张艳忠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刘学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张艳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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