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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改变了侵权的构成。根据侵权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只要有过错,造成损害,就得赔偿。
(二)是改变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现在,侵权法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违反诊疗规范及病例资料问题),法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笔者认为,由于医疗机构在此三种情形下,并不能举证以说明自己无过错。所以,此条并非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过错责任。另外,此条第1项,所谓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因为目前在医疗界并没有同一适用的《诊疗规范》。故而,患方还需就此申请医疗鉴定才能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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