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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消费税征收范围规定

2020年08月15日14: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律师:  

  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4、零售环节

  ①、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②、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赠消费税

  【解释】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其他贵重首饰(如珠宝首饰),仍在生产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5、批发环节

  ①、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计征。

  ②、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③、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④、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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