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
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3、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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