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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2020年08月17日15: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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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审理包括准备阶段、法庭调査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判决阶段四部分。

  (一)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开庭审理的前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 确定开庭时期后,应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通知诉讼代理 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审理。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 将案由、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等进行公告,张贴于法院门前的公 告栏内。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査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 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 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  回避申请,审査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下面主要对回避制度进行 必要的阐述:回避是指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适用以下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事由,是指上述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后知道的,也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 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  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形式作出决定。若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 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  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法庭调査阶段。法庭调査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核实、审査证据,以査明案件真相的诉讼阶段。法庭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① 由原告宣读起诉状,然后由被告宣读答辩意见。原告主要应说明 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被告则应围绕证明自  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进行阐述,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陈述完毕,然后传证人 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证人到庭后,法庭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  对证人的证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后,可向证人提问、质 证。此外,若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时可以宣读证人证言,但此证人证 言同样应在法庭经由双方当事人质证。② 在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后,审查书证、物证等,宣读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围绕证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业已査清,审判 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是各方当事人运用证据和法律规 范,就案件争议事实充分表达意见的阶段。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各方 当事人发言应经审判长准许。辩论中,提出与案件有关新的事实、证据,  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査。法庭辩论的顺序是: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接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之间进行 辩论。若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行发言。第一轮辩  论结束后,依此顺序进入第二轮辩论,针对上一轮辩论中对方的要点和主 张进行反驳,并进一步阐明本方的观点,相互辩论的次数和时间由审判长 确定,但不得限制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同时亦不可使当事人重复自己  的主张。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依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 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即可结束法庭辩论 程序,宣布休庭。

  (四)评议判决阶段。休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根据经认定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参照规章,形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合议庭评议时适用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但不同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均应在合议笔录 上签字确认。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交由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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