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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36条: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这说明已经查封的财产在债务人破产时,都要作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统一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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