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或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此,消费者是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的。当消费者人格受辱,或者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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