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其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过错的证明,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都是由原告举证,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被告提出积极主张的时候,才负有举证责任。在这一点上,原条文和新条文没有变化,而是更加明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已。
2、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按照新条文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好像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但是,对这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正确的。因为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在其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如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只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就直接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加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举证负担,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当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理念。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如果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造成自己损害的赔偿责任,则必须在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当承担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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