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律师: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结合沈阳市、区两级法院的实践经验,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区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市级以上的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特殊情况下,法院以材料提供存在问题等原因未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沈阳破产重组律师推荐:石卫军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企业破产法律规定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更多]
申请破产法人还可以开公司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法人代表是可以申办其他公司的,但不能担任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 110 148或咨询 济宁破产清算 律师推荐: 于啸金 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