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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即行政诉讼所奉行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行政案件法庭调查阶段应着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这已成为行政诉讼法学界的共识。
法庭调查一般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主要应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和过程;被告陈述主要是提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合法性。
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或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证人作证之前,法庭应告知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交替询问证人。对于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应宣读其书面证言,然后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接着由法庭或双方当事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其中视听资料也应当庭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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