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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疫情期间审理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全文19条+详细说明)

2020年08月20日14: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胥立鑫 摄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三》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精准服务大局。

 

 

 

注重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审理与疫情相关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切实服务保障稳外贸、稳外资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召开了“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视频调研会”,充分了解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亟需解决的适用法律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指导意见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三是保持适度前瞻性。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将在第一时间感知到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引发的各类争议。如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对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导意见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可能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外商事海事等纠纷类型作出科学预判,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解决方案,稳定中外当事人合理预期。

《指导意见三》共9个部分19个条文,可分为四大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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