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0)苏01民终3139号
乙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甲男向乙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
乙女与甲男系姑侄关系,甲男父亲袁某4系乙女弟弟,史某4系袁某4配偶、甲男母亲。
2015年9月9日,乙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甲男转账7万元。2016年7月20日、21日、22日,乙女通过微信向甲男转账共计3万元。
2019年6月10日,乙女通过微信告知甲男因乙女女儿需要在国外购买房产,希望甲男将10万元归还,并询问甲男母亲有无将此事告知甲男,但甲男未予回复且将乙女微信拉黑。
此后,乙女多次拨打甲男电话,但甲男拒绝接听。乙女还通过支付宝聊天软件、手机短信向甲男索要借款,甲男于2019年6月27日回复称其没有向乙女借款,系其父母向乙女借款,其对借款过程并不知情,只是为了方便才将卡借用一下。其父母目前在闹离婚,其认为乙女在其父母离婚过程中起到很不好的作用,应当由其父母在离婚判决后还款,而非由其向乙女还款,并要求乙女不要再联系其。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乙女与甲男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甲男为证明乙女向其支付的10万元系其父母袁某4、史某4所借,提供了史某4的证人证言,但史某4与甲男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史某4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乙女为证明其与甲男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了其与甲男的聊天记录、史某4的微信语音、袁某4的证人证言。从上述证据看出,乙女自2019年6月10日起就多次向甲男索要借款,指向明确,可见乙女一直认定案涉借款的借款人系甲男而非其父母;史某4向乙女发出的微信语音内容是甲男和妻子商量准备将购买房屋出售后归还乙女的借款,可见史某4也认为系甲男向乙女借款买房;袁某4作为甲男的父亲,其证人证言与史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