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孟某在承建工程后,把工程发包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王某,并签订协议,约定若出现安全事故孟某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作为承包人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3.5万余元,被告发包人孟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孟某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将一栋三层半楼房发包给王某承建,同时约定孟某付王某保险费1千元,其安全设施均由王某全权自行负责,孟某不负一切责任。2017年7月,王某请原告吴某到新房建筑工地进行装模。吴某爬上跳架后,因踩跳板时脚未踩稳,脚一滑从跳架上摔下来,头盔脱落,头部摔伤。经检查吴某颅脑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吴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1万余元;吴某因提供劳务受伤所受的损失,依法应由接受劳务的王某赔偿。孟某明知王某没有施工资质,而将房屋包给王某施工,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在施工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未加固跳板,安全帽未扣牢固,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上有过错,可酌情减轻两被告2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承担4.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除去王某已赔偿的1.3万元,仍应赔偿3.5万余元。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发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仍与之订立合同,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责任部分,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定义务订立的,应认定为无效。发包人未尽选任义务的情况下,其存在过失,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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