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经比较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版施工合同内容变化不大,大部分内容均延续了2013年版施工合同规定。合同协议书无修订内容,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修订了7条。专用合同条款修订了1条,附件也做了相应修订,新版合同主要仅对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等条款进行了修订。虽然修订不多,但也是亮点频现。
经比较新版2017年施工合同范本与2013年施工合同版本,主要变化亮点解读如下:
一、、明确履约承包人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不能并用
1、缺陷责任期概念: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新版施工合同基本定义没有变化,对预留质量保证金除去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如果承包人已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不能预留质量保证金。
2、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申请包括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中,增加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3、质量保证金:
增加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根据综上规定,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版本与2013年合同版本比较,明确了履约承包人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扣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精神与规定一致。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2013年版建设施工合同15.2.1条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新版建设施工合同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实际竣工日期并非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实际竣工的工程包括验收合同的、验收不合格的或者未经验收的多种情形。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设计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