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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超过保修期,并不必然免除​开发商的质量担保责任

2020年08月20日14: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特驱公司应否承担案涉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应合同责任。本案购房户在入住所购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就质量问题发生诉争。
     虽然,购房户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
     本案发生诉争后,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特驱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特驱公司向购房户支付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需修复费用,并无不当。特驱公司所持“保修期已过,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6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毅,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成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维,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民,律师。

     上诉人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特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某、吴某毅,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维、杨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评估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就案涉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过协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后出示的“会议记录”等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且未提供证据原件,不应当采信,双方从未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过任何协商。2.被上诉人主张的案涉房屋商品质量问题修复及表面装饰物修复,已超过购房合同约定2年质保期,上诉人不应当承担房屋的修复责任以及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装修损失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案涉房屋的“保修期”已过,被上诉人并未在质保期内提出房屋的质量问题,显然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保修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王某某二审答辩称: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交接房屋时,并未进行专业性的检测,被上诉人作为一般消费者,在查验时不能检测出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同时,在交房时,上诉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详细告知保修内容、保修期限等。2.被上诉人接房并装修入住后不到一年时间,墙面、顶棚开始出现裂痕,抹灰层渐渐脱落,被上诉人向物业公司及售楼部反映,但多次反映无果,上诉人及物业公司从未维修,上诉人对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知晓的。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涉案房屋抹灰层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结合涉案房屋不到两年抹灰层便大面积脱落的实际情形,足以认定涉案房屋本身即存在质量问题,属于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引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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