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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没有特别规定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按照上位法和下位法一般关系的基本法理,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第135条中2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只是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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