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律师点评:
第一,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拆迁期限。所谓原则性,就是在全国或在一个省统一拆迁期限,使之法定化,任何人无权改变。所谓灵活性,就是对那些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拆迁期限不足的,应当准予一定幅度的延长。防止因拆迁拆不完,而导致规划不能实现,建设不能进行的现象发生。
第二,要结合全国各省市的成功经验,确定统一的拆迁期限,把批准延长期限也作相应的限制。我们不妨链接一些省市的规定:
1、上海市1991年规定,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年。2003年修改为: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要求拆迁期限超过1年的,区、县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房地资源局应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其申请延长的期限与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累计超过1年的,延期申请由区、县房地资源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由此看来,上海市实际上就把拆迁累计期限确定在1年内,超过1年为例外。
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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