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
一是陷阱取证。陷阱取证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尚没有掌握对方侵权证据、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诱使参展企业为其提供侵权证据。有时他们会冒充客户,到参展企业展台进行“套话”,诱骗参展企业主动提供涉嫌侵权产品的研发、性能、宣传推广、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情况,并有目的地进行拍照、录音或者录像,从而留下证据,尔后再据此对参展企业提出侵权指控。
二是网络取证。绝大多数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并在其网站上进行产品宣传与展示,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吸引客户、推广产品的目的,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一些夸大甚至虚假的宣传。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所复制,便可作为在境外展会上打击参展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有时权利人为了取证,还会在网上假装购买,通过QQ.E-mail等进行取证,所以,参展企业在日常的网站宣传上,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以防弄巧成拙,“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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