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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人代理的是诉讼法律行为,产生诉讼上的法律后果,其目的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谓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的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例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还对委托的人数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和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委托代理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加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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