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释与参考文件
1 . 关于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 关于夫妻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计算方式的参考文件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的相关指导意见,将夫妻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注:在该文的案例中,实际使用的数据是结婚时不动产价格而不是购买时价格);第二步是计算另一方所得补偿,补偿=共同还贷本息*升值率/2。[1]
二、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及27个样本案例规律总结
27个样本案例中,判决中明确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有20个;未明确援引的7个案例中,有5个案例法院同样也认为应对夫妻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另外2个案例法院虽然对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未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则予以分割。
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
1.1 婚前一方签署购房合同。样本案例中,还包括一方与其父母共同签署购房合同的情形。
1.2 婚前仅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样本案例中,还包括一方与父母共同支付首付款的情形。
笔者认为,应该关注另一方在婚前是否也支付了首付款?若在婚前,另一方对首付款亦有出资,而购房时间与登记结婚时间间隔相对较短,有证据证明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合意”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系争房产是基于双方共同购房合意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可能不适用本条,而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
如案例3,另一方主张婚前首付款中亦有其个人的出资、双方向他人借款的出资,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另一方在婚前曾支付1万元首付款,并且在离婚过程中,产权登记一方存在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让房产、依法予以少分的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各因素,判决给付另一方90万元折价款(约占房产价值的32%)。本案若按共同还贷及其增值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款约为61万元(约占房产价值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