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迅速摆脱一段痛苦的婚姻,女子李婷在离婚时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丈夫可以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然而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让她逐渐感受到了生活的压力。于是,
她以儿子小楠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陈以明承担抚养费。
1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陈以明每月承担儿子小楠生活费6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2009年陈以明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婷。两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了爱河,不久便结婚成了家。两人度过了一段甜蜜的婚姻时光,但是好景不长。2010年,儿子小楠出生后,李婷患上了轻微的产后抑郁症。正是需要丈夫疼爱呵护的时候,但她却丝毫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每当孩子哭闹时,陈以明总是在一旁低头抱着手机打游戏,对孩子完全不管不问,并且李婷还发现了丈夫和其他女性的暧昧对话。
“我真不明白,当初我为什么会嫁给你!这日子没法过了,离婚!”“我也受够你了,离就离!但孩子是你养的,你想离婚就一个人养!”“好,算你狠!”这次吵闹过后,陈以明和李婷商定第二天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3月,一心只想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李婷,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不需要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随着小楠的长大,孩子的学习、课外班、衣食住行样样都要钱,原本觉得收入尚可的李婷逐渐感觉到了压力,自己的那点工资根本就不够用。屋漏又偏逢连夜雨,孩子又得了较严重的疝气,急需一笔钱做手术治疗。
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困境,她选择将自家的房子出租出去,再用租金中的一部分去租一个小些的房子来住,剩下的租金用以贴补家用,日子仍然过得捉襟见肘。
离婚四年来,前夫仿佛消失了一般,从来没有过问过孩子的任何情况。2017年6月,李婷以儿子小楠的名义将陈以明告上了海门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从2013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陈以明没有出庭,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离婚协议约定由李婷独自抚养孩子;自己现正在外地打工,收入低微,加上租房等开销较大,仅能维持基本生活,况且健康状况不佳,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所约定的合理要求。李婷与陈以明协议离婚,虽约定由李婷独自抚养孩子,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其所需要生活花费亦逐步增加,尤其现面临即将就读小学的具体情况,其母亲已独自负担相应抚育费用至今,往后确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现小楠另行向父亲提出抚育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基于李婷与陈以明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及李婷经济状况、小楠生活身体情况存在逐渐变化的过程,给付抚育费用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
被告承担抚育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本地一般经济水平及原告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为每月生活费6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起算时间从2017年6月起至原告小楠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