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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标的可分割的情况下整体拍卖流拍后须以整体抵债吗?

2020年08月21日15:4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裁判要旨

在标的整体拍卖流拍后以整体抵债,才符合以物抵债规定的精神。若以其中部分财产抵债,则会导致所抵债部分财产与原拍卖标的物不同。为更充分体现部分财产价值、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在财产可分割前提下,如需就其中部分财产予以处置,则宜通过重新评估等方式确定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重新拍卖。

案例索引

《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五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

争议焦点

在可分割情况下整体拍卖流拍后须以整体抵债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神泉之源公司主张,即便平顶山中院以物抵债裁定中存在表述不清,对部分抵债财产得否抵债存在不同认知和主张等情形,但是对于其中经审查确定不存在撤销理由的抵债财产,依法应自平顶山中院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起即属于神泉之源公司所有。对此问题,本院认为,在整体拍卖流拍后以整体抵债,才符合以物抵债规定的精神。若以其中部分财产抵债,则会导致所抵债部分财产与原拍卖标的物不同。为更充分体现部分财产价值、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在财产可分割前提下,如需就其中部分财产予以处置,则宜通过重新评估等方式确定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重新拍卖,而不宜在整体拍卖流拍后直接将其中部分财产抵债给债权人。本案执行法院对案涉财产进行了整体拍卖,神泉之源公司关于就不存在撤销理由的部分财产抵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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