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概述:
借款人无力清偿对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主管人员参与为借款人寻找过桥资金,并向过桥资金提供方作虚假陈述,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偿还贷款未对借款人重新发放新贷款,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无法得到清偿,银行和借款人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工商银行二七支行曾为光德公司发放贷款2900万元,贷款到期后,光德公司无力清偿。(银行贷款)2、后,明珠公司(出借人)与光德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900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光德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用于偿还了上述到期贷款。(过桥资金)3、另查明,二七支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林芸参与了明珠公司与光德公司借款合同的签订,并出面介绍(实际为虚假描述)贷款情况、光德公司的情况、质押情况。(银行参与过桥资金提供)4、光德公司无力清偿对明珠公司的到期债务,明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工商银行二七支行和光德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工行二七支行和光德公司是否应当对明珠公司的损失(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