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购房人的实际损失该如何计算?本文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案例5的相关要点,结合其他案例、观点、法条,对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作出了阐释,希望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李明柏与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双方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未作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案号:(2015)宁民再终字第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2期(总第2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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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倾斜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房屋租金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朱国琴与上海三象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发生倾斜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参照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综合考虑维修期限、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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