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企业接到工程后,须成立项目经理部并选择若干个班组开始施工。此时项目经理部会与具体班组签定合同,以达到组织生产,完成任务的目的。笔者认为,项目经理部和施工班组签订的该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本文将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问题一一论述。
一、内部承包合同暂无《建筑法》依据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工之间约定建筑企业许可内部职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人员、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完成一定的任务,内部员工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合同。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
1、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限制性,建筑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限于建筑企业与其内部承包人;
2、内部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内部承包协议在实践中广泛使用,但在《建筑法》和相关建筑法规中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已经有学者建议在新修改的《建筑法》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
二、内部承包合同意思真实合法的有效尽管内部承包协议在《建筑法》及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是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当事人的契约行为应该合法有效。
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最高法院的判例《吉生发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㈠]中得到肯定。在该终审判决中明确写道:“本院经审理认为:吉生发与四局一公司茅台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其合法有效。”实践中,类似的判决还有很多。
据此,笔者认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
三、内部承包合同一般适用合同法内部承包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一般应当适用合同法。在相关涉及劳动内容的事项中,适用劳动合同法。
对此问题,劳动部办公厅的《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答复:“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七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租凭合同涉及应由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应认为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如承包条款、租赁基数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必须强调的是劳动部办公厅的答复不属于法律和法规,上海高院的司法解释原则上只对上海法院系统有指定意义,但在实践中一般的法院和仲裁庭都认可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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