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意见汇总
(2010年—2015年)
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执笔人:吴晓芳)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7-151页。
2、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成就,即使工程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果受让人对工程的转让存在过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可依照《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所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执笔人:张进先)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54-158页。
3、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笔人:仲伟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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