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1、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供水、供电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如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水、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则停水、停电等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征收主体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施加影响、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行为将被确认违法。在行政机关实施的停水、停电等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协调有关单位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被征收房屋确已不具备恢复水电气的条件,行政机关亦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切实及时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权益。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行终2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会燕,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镇相公庄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黄河乡东南李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善明,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镇东皋西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萍,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传颂,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章丘大道。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生,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廉坡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宁,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玉玲,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 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传统,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文静,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泉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济南市章丘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仲新,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公用事业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德峰,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传玉,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