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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房屋买卖合同属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2020年08月21日17: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1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院**楼****。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集市万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安定大街东段路北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金魁。

再审申请人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辛集市万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金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在管辖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规定,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1、案涉土地及房屋位于北京市XXX的xxx,性质为工业用地和厂房。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特殊政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均需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特殊审批手续。因此案涉厂房买卖合同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规定,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2、高金魁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万福公司将高金魁列为被告,意图是规避专属管辖。

万福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西曼公司的再审申请。(二)本案一、二审程序合法。西曼公司在上诉状中对程序违法和管辖权问题进行了陈述,二审法院对此的认定理据充分。一审程序合法,西曼公司以此理由申请再审没有依据。西曼公司主张本案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房屋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归入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管辖权问题不能成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三)西曼公司称有生效法律文书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西曼公司在另案中明确认可万福公司于2015年10月即自行入住案涉厂房并经营至今的事实。因此,西曼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万福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与事实不符。在本案二审期间,西曼公司也从未主张案涉房产已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五)西曼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限。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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