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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签订房屋征收补后,当事人能否再行要求赔偿因强拆房屋导致的损失

2020年08月21日17: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应以受害人受到损害为前提,而且这种对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质或救济性质的责任,本质上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弥补。如果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了补偿,就会相应的减免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言,无论是被征收人通过征收补偿获得补偿,还是因被征收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而取得行政赔偿,其就被征收房屋所能得到的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是以该房屋的价值为限,均是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
      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行政赔偿领域中的直接损失是因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已就被征收人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亦已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其所受到的损害已得到救济。在被征收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领取补偿款后仍存有损害的情况下,其再行请求赔偿于法无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明,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漫,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王德明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外区政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道外区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黑行赔终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德明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道外区政府、道外区执法局共同赔偿被拆房屋损失18128326.3元。
      一审法院查明:1995年10月12日,哈尔滨市水产经销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取得哈太国用(95拨)字第6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写明土地坐落于望桥街X号,土地用途为坑塘水面(渔),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0018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19平方米。1996年5月20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局作出哈外工字[1996]38号《关于市水产经销公司集资创造望桥工业园区报告的批复》,同意水产公司集资建设望桥工业园区。2002年9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现道外区)三棵树大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棵树大街街道办)与水产公司签订《关于联合创建三棵办事处望江桥工业园区协议书》,约定双方利用水产公司在太平区××号的国有土地创建太平区三棵办事处望江桥工业园区。三棵树大街街道办负责园区内水、电、路、建房手续等有关事宜。
      2002年5月10日,王德明、王秀英与水产公司签订望桥工业园区集资建房开发利用协议书,约定在望桥街水产公司院内集资建房1600平方米,使用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十年,抵押金16万元,集资建房用途:工业厂房、商、饮、服务等,集资建房手续可由水产公司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王德明、王秀英承担。
      2015年7月,因“哈佳高铁项目”建设需要,道外区政府征收南直路、望江桥街、滨北铁路围合区域内房屋。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5年7月19日,道外区执法局分别向国土、规划部门函询望桥街区域内包括王德明在内的42户业主“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照”建筑物的审批情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外区分局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道外区分局函复未查到审批手续,初步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同年7月27日,道外区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同年7月31日,道外区执法局作出《催告通知书》。同年9月28日,道外区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同年12月5日,道外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案涉房屋。
      2016年3月22日,王德明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道外区执法局强拆其房屋行为违法。2016年11月28日,该院作出(2016)黑0104行初35号行政判决,确认道外区执法局于2015年12月5日强制拆除王德明房屋的行为违法。2016年,王德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道外区政府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违法,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2日作出的哈政复决[2015]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2017年6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黑01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道外区政府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份判决均未上诉。
      2018年5月9日,道外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以下简称道外区征收办)与哈尔滨市东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东腾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东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秀英。东腾公司在协议尾部乙方处盖章,王秀英在协议尾部签字盖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乙方房屋位于道外区××桥A-19,私建面积2717.89平方米。甲方付给乙方提前搬迁奖励12000元,其他不动产补偿867700元,私建房屋补贴2520345元,损失补助639043.44元,动力电补偿95000,元,合计4134088.44元。
      东腾公司股东为王秀英、王秀玲两人。诉讼中,王秀英、王秀玲、东腾公司出具声明,表示赔偿请求权由王德明行使。王秀英、王秀玲、王德明表示因签补偿协议时不太懂,认为东腾公司在该处经营就以东腾公司名义签订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王德明提起本案诉讼系要求道外区政府、道外区执法局共同赔偿2717.89平方米房屋损失,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解决了2717.89平方米房屋补偿问题,王德明再行要求道外区政府、道外区执法局重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黑01行赔初9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王德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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