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
“重复保险”理赔不增多
据了解,万江马先生去年10月份在东莞一财险甲公司投保了5万元保额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而在投保3个月后,马先生又在东莞另一家财险乙公司投保了3万元保额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
今年7月中旬,马先生家被盗,他向两家财险公司分别提出有效索赔金额为5000元。由于事故发生时马先生所投保的两个保险都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要求马先生提供原始单据时,发现马先生多头投保,而按照有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总和仍为5000元。
据华安财险东莞公司理赔负责人介绍,对于马先生这类同一期间在多家公司投保的现象,业内称为“重复保险”, 而按照《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担的方式分摊赔偿责任,投保者获得的赔付总数则不能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因此,无论客户家庭财产投保了多少份保险,出险后,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会按比例分摊责任,理赔总金额不会超过有效的索赔金额。
“超额保险”按实际赔付
据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除了“重复保险”投保之外,一些市民还可能有意无意地向“超额”投保。如果投保时所填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就成了超额保险,理赔时,得不到保单上的保险金额。
据介绍,对于超额保险的情况,出险后保险公司通常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若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超额投保,则合同无效;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额大于保险价值的,赔偿额只能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保额无效,连保费也不会退还。
因此,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当然可以购买多份保单,但总保险金额最好不要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否则就是拿保费开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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