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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债券主体的条件

2020年08月24日17: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南律师:

  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

  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4)发行私募公司债的,只需满足上述负面清单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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