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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院判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0年08月25日15: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申1428号


 

 

 

尉小康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引起的债务。判断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的生产和家庭生活而进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尉小康、李小丽二夫妻中尉小康一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再审申请人张峰人身、财产损害而形成的债务,是因尉小康个人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的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夫妻中的另一方李小丽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尉小康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而言,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综上,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第1956号

 

 

 

本院审查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不需要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来分析认定,即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两个方面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徐培声和向和炎系夫妻关系。徐培声驾驶的货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增加家庭财富。徐培声在驾驶货车回家喂猪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原饲养的5头牲猪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全部分割给了向和炎,向和炎享受了家庭利益的成果,故徐培声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关于此节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杨宏菊、钟国军、杜成鹏、钟国燕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申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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