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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将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融入个案裁判中

2020年08月25日15:3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14年11月,周维和王霞经朋友介绍相识,不到4个月就领取了结婚证。三年后,两人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因为工作原因,周维很少回家,王霞认为其对家庭照顾不周,两人多次争吵。生完孩子后,王霞出了满月便将孩子带回父母家抚养,导致周维无法探视。

随着矛盾的激化,2018年11月,王霞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为给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的缓冲机会,法院判决不准予王霞、周维离婚。但双方仍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也未能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多次协商离婚事宜。

今年7月,因孩子抚养问题未协商一致,王霞再次来到天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由自己抚养两个孩子。周维却认为,两个孩子应该由他和王霞各自分开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两个婚生子为双胞胎,不到两岁,年龄尚幼。考虑到双胞胎子女成长的特殊性,结合两个孩子一直共同随王霞及其父母生活的事实,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确认两个孩子由原告王霞抚养更加适宜。

因此,天山区法院于今年7月30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王霞与被告周维离婚;两个孩子均由王霞抚养,周维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3000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周维不服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说,随着二孩政策的逐步实施,离婚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二孩抚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融入个案裁判中,因为年龄相近的同胞兄弟姐妹可以有充分的机会互相学习技能、交流经验、宣泄情绪及完善人格。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要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依职权适度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以及对待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情况,审慎适用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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