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2016年12月6日,范某因生意需要,向徐某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向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并口头约定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清,但未书面约定还款日期。今年1月底,徐某见口头约定期限已到,便多次催讨范某还款,但范某一直未偿还。故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范某偿还借款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且该笔借款已实际发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被告范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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