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主张借条上自己的名字非本人所写,要求做笔迹鉴定,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最终确定借款内容及被告名字均系被告所书,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原系邻居关系。2018年4月,因资金周转需要,黄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当场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后刘某急需用钱,多次持借条向黄某催讨借款,黄某不但未偿还借款,且态度恶劣,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闹至派出所。2019年8月,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黄某坚称该借条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拒绝偿还借款,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对借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该借条内容及签名均系被告黄某本人字迹。法院遂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黄某承担该案鉴定费、诉讼费。
法官寄语: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字迹进行的鉴定、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以判明笔迹是由几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在本案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名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当鉴定结果还原事实真相时,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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