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保证人知晓主合同当事人“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得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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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否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1996年1月10日至1998年4月6日期间,上国投与交易所共签订5份委托贷款合同,5份贷款合同按时间排列编号分别为922660、922790、922804、922805、300263,借款金额均为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人均为三和公司。上国投按约向交易所发放了贷款。 二、该5份委托贷款合同之间均系借新还旧。最后一份300263号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交易所除偿还借款本金227.8万元及逾期贷款利息人民币60万元,尚欠本金人民币1772.2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789454.95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三、上国投请求上海二中院判令交易所偿还贷款本息,三和公司对交易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上国投的诉请。三和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二审改判交易所还本付息,三和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国投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上海高院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五、三和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判决维持上海高院再审判决。即交易所偿还贷款本息,三和公司对交易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中三和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虽然案涉五份借款协议之间存在着借新还旧的关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三和公司有可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