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这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如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军事行动、设立军事禁区、签订国际协定、如与他国建交断交等。
2、抽象行政行为
这是指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有普遍约束力、对象不特定、反复适用的特点。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这里所说的“法律”,仅是指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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