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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

2020年08月27日15: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贵州律师:  

  (一)交通事故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有关的身份证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如果原告一方有伤残或死亡情形,原告还应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关系证明,伤残或死亡受害人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赡养的近亲属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身份证明和无劳动能力证明;

  有关的工作情况和收入证明,这主要是牵涉到误工费用和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情形;

  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发生的证明,这些证据主要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立案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证明(对这些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复印件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被告的认可等方式加以证明;

  (对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该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图和笔录及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其它询问和讯问笔录等详细的资料,以便法庭审判时参照;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评估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结果等方面加以证明;

  如果被告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原告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被告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证据,一般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供。

  (二)交通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1)身份证明和被告有关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现住址、职业、身份、工作状况、联系方式等;

  (2)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过错程度较轻或者是可以减轻自己过错的有关免责情形

  (3)如果是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则还应提供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过错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4)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提出证明原告的损害程度较低或赔偿额过高的证据(e)提供自己车辆保险的有关资料,如保单。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或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区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种: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比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作为被告驾驶一方的车主有可能会承担事故责任,但原告并没有将之作为被告,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该车为被告,并对该车主的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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