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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申请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宣告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又没有不予宣告破产或者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形,而破产申请的条件则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因为,在目前条件下,债权人不可能知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不能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完全达到破产原因的条件下才能提出破产申请。
(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也是主张债权的一种方法,和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一样,也要求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这样,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如果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非法关系产生的,如走私、敲诈、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高息借贷利息等,显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不能享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只有当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依法应受到保护的债权,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债务人破产。
此外,债权人的债权还必须具有民事债权的性质,也就是说债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否则不具有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资格。破产程序是保护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的一种程序制度,具体地说,属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包括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和一般强制执行程序,个别强制执行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通常规定的执行程序,而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是指破产程序。个别强制程序和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是相对而言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它们执行的范围不同;然而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都是对确定了的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强制执行。因而,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不能申请开始具有民事强制执行性质的破产程序。如依行政和或其他非民事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利人,不能申请义务人破产,只有依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才享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资格。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否则不能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因此,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满足其请求,因而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相反,没有财产上请求权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不能满足其要求,因而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例如,认为债务人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损害,请求债务人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这种请求是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或为一定行为,不属于对债务人财产上的请求权,因而权利人不能因此而申请开始债务人的破产程序。
(四)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届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的;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的。
(五)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自然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不再享有请求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债权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不能申请开始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是一般强制执行程序,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法院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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