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关系到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正全面展开和推进。
新华社记者近期调查发现,面对严格的执法环境仍有不法分子以经营“爬虫类宠物”“异形宠物”等为名,通过网络非法买卖保护类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藏身网络
所谓“爬宠”“异宠”,指与传统猫狗鸟类宠物不同的爬行动物类宠物,多为蜥蜴、龟鳖、蛇等。
“现在经营‘爬宠’‘异宠’的商家越来越多了,但市场很不规范,买卖保护动物、走私国外物种等情况挺常见的。”资深“异宠”业内人士小黑告诉记者。
记者在“异宠”圈子里非常知名的某网络论坛上看到,该论坛内有不少交易帖,标有“专业爬宠批发”“活体零售”等广告语。多名卖家向记者暗示,可交易保护类野生动物。
还有部分交易隐藏在QQ群中。“红鬣苗380元/只,今天可发货。”记者联系上一位QQ群中的卖家,对方很快表示可以快递发货。还有一些卖家向记者表示有绿鬣蜥、豹纹陆龟等出售。
据专家介绍,绿鬣蜥、红鬣蜥、豹纹陆龟等野生动物均受法律法规保护,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个人不得买卖饲养。
记者还发现,在哔哩哔哩等一些视频社交网站上,饲育保护类野生动物“异宠”的视频受到粉丝追捧,起到不良示范作用。不少观众表示也想购买同款动物并在评论区询问购买途径和价格。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12315热线共受理核查野生动物交易举报案件709件,立案207件。相关部门正加强电商平台监测,督促下架野生动物交易信息99万条。
“异宠”幌子下存在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黑色产业链”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网日趋严密,但记者发现,在“异宠”的幌子下存在一条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黑色链条”。
——货源。菲律宾“拌饭”、中美、暴风雪、柑橘、翡翠、玉米……这些都是卖家为展示、交易各类境外“异宠”而为它们取的昵称或代号。记者从多地海关、公安等部门了解到,不时有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经由各种途径被夹藏走私入境。此前太原海关缉私局就查获某“异宠”卖家从境外将173条保护类野生动物绿鬣蜥、平原巨蜥分别卖往境内多地牟利。
记者询问多名卖家,是否办理了入境检疫证书,商家们多回答“怎么可能有证,这都是‘偷渡’进来的”。
——繁殖。一名卖家向记者透露,从国外引进珍稀野生动物繁殖种,在国内无证非法繁殖售卖,成为不法分子们“一本万利”的生意经。
记者从浙江警方了解到,部分属于保护类野生动物的变色龙品种生长期短、繁殖量大,一只该种变色龙一年就可让卖家赚上万元。有不法分子通过贴吧、微信群、QQ群结识买家卖家,并从中学会养殖技术。他们一面非法出售无证繁殖的“异宠”,一面还为其他卖家做线上代理,赚取差价。
——交易。目前,在不少网络社交平台都有所谓“异宠”交流群,而它们很多实际都成为“交易群”。记者还在一个有1700名成员的绿鬣蜥饲育交流群中发现,有人专门传授“如何在交易中逃避警方检查”。
——寄递。邮政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但记者发现,使用快递邮寄活体的情况并不少见。
“北京不发货,可以从周边地区中转。”售卖保护类野生动物“异宠”的一名卖家告诉记者,为降低风险,他不向监管严格的北京等地直接发快递,“建议”记者从快递监管较松的河北或天津中转取货。
另外记者还从多地海关了解到,存在境外卖家通过EMS邮包向境内买家寄递野生动物活体的情况。
强化保护效能亟须消除规范滞后、填补监管空白
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教授时坤表示,非法“异宠”交易不仅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还由于存在大量走私境外物种,或者“异宠”被遗弃、“放生”、逃逸等情况,给我国本土生物种群和公共卫生防疫均带来安全风险。
记者发现,当前要加强监管仍有一些难点。
一名业内人士说,非法“异宠”交易能获暴利,且此类违法行为取证较难、惩处力度不大,有监管部门往往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暧昧态度,导致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另据专家介绍,当前我国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三有”(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系统性调整工作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且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一名调研员告诉记者,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不少走私入境的动物属外来物种,且大部分尚未纳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这些动物既不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保护动物,也不是“三有”或省级保护动物,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无权管辖。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臧雷提醒,相关违法交易虽是藏身于网络平台,但平台运营方仍应积极履行筛查、监督责任。他建议平台方增加用户投诉渠道,对内容加强人工和技术审核,对敏感内容和用户多次投诉内容应进行重点审核。“平台如果明知是犯罪,而继续提供支持帮助或姑息包庇的,可能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建议,要依据相关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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