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该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8月26日,深圳特区迎来40岁生日。在这一天,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内的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通过,是献给深圳的一份生日厚礼,为深圳在新起点上再先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市场经济下,竞争无处不在,有竞争就有失败者,破产制度正是为失败者退出而创设的。通过破产以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是债权人在现实下条件下能够得到的最大保护。而从破产者角度,破产可以让其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无论对实现个体利益还是保障社会运转,破产制度都具有重大价值。
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可能在竞争中成为失败者,所以,每一个失败者也都应该受到破产制度的保护。但是多年来,在我国,个人一直被排除在破产保护之外:1986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早确立了破产制度,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法人均可依法破产,但个人仍“无缘”破产。
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得到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从市场退出。债务缠身却无解脱途径,让他们很难有“东山再起”的机会。这方面的问题并非深圳独有,而是普遍存在。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这样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无疑大有裨益。
还有人认为,个人破产后债务一笔勾销,对破产者有些“仁慈”,对债权人有些不公平。这种观点也值得一说。破产,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在债务人无力翻身,债权人的权益只有账面意义的情况下,破产对各方都不失为次优的选择。事实上,破产者为此付出了不小代价,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对破产者来说,破产的意义并非免除其应承受的代价,只是让他不必因此一辈子抬不起头。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推进个人破产立法是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一环,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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