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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综合分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表现出这样一些特性:(1)在法律性质上,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起诉的合法性要件。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不能引起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诉讼效果;(2)在审查时间上,起诉期限由法院在起诉受理阶段进行审查。依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确认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先予受理,但在开庭之后、法庭调查之前应组织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3)在审查的主体上,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应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是设定在形成权上的,重在保护既成的法律关系而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除斥期间一般较短,这是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将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不能允许其可以在一个过长的时间内行使。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同样是为了稳定行政管理秩序,为了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符合除斥期间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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