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行政诉讼法 >

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现行规定和理解适用

2020年08月29日14:4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南律师: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原则性规定。

  在《解释》中对该起诉期限的具体适用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超过以上规定的期限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据《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结合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目的和性质,在具体行政审判中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对于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和程序要求进行了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应当严格适用3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这一原则性的规定。3个月的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原则性规定,也是法院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基本依据。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所作出,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并依法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3个月的起诉期限来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3个月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行政相对人收到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或事实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之日开始计算。

  2、对于存在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仍然适用3个月的原则性规定。但该3个月的起诉期限的起算,应当适用《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即行政相对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以其他方式获知或者有证据表明其获知自己的诉权或起诉期限,那么应当从其获知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超过3个月,即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如果一直没有获知自己的诉权或起诉期限,那么最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2年时间段之内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利害关系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对其实际利益产生了影响而并非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起诉主体,其未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不能成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送达对象,通常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能及时获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不可能由行政机关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在此情形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应当适用3个月的起诉期限。但该3个月的起诉期限的起算,应当适用《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从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获知了对自己的利益造成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其内容,那么应当从其获知或者有证据表明其获知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如果一直没有获知对自己的利益造成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其内容,那么对于具体行为内容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方面的利益的,最晚应当在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20年时间段之内提起诉讼;对于具体行为内容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其他方面的利益的,最晚应当在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5年时间段之内提起诉讼。超过规定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在现代法治环境下,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争议的机构,在审理行政诉讼中,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公正、高效的履行审判职能,就应当从程序上的公正入手,通过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各个方面严格审查、依法裁判,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不断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 河南洛阳行政诉讼律师推荐:段耀峰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rjqmf

  相关阅读: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宁夏律师: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由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更多]

  可以做行政诉讼案的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宁夏律师: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更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在哪

  宁夏律师: 1、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 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可以取保放人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诉讼法知识排行榜
行政诉讼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