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如果学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由于学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同时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但是教练员教授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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