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师:
公司法人借款合同有效。规定:公司法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公司法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公司法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借贷关系中,公司法人一方面作为自然人可能借贷,另一方面其亦可能代表企业借贷,如何区分何种情况下是其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还是企业的债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般来讲,在经济社会,奉行的基本原则是“谁欠的债务谁来偿还”。审查的基本原则为审查借款人的名义。通常情况下,以谁的名义借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就由谁来偿还,但这一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例外。司法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既有可能以自然人的名义借款,也有可能以企业的名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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