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律师:
由于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未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能力提交此类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
根据最新的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陈日升律师辽宁-沈阳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破产受理后执行拍卖中止吗?
广州律师: 根据最高院的批复,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执行申请人持判决等债权凭证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如果最终裁定企业破产,这已经查封扣押没有执行完毕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如果裁定企业不破产,则恢复执行。 如您还……[更多]
企业破产谁有资格提出申请?
广州律师: 有权申请公司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占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限破产重整),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