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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2020年09月01日16: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安徽律师: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作了特别的规定,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给予保护,婚姻法规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律对于军婚的规定。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三、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对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殊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四、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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