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购买一年的奥迪越野车,在出售给第三人时竟发现车子在购买前曾经遭遇火灾,并有过维修记录,车主肖女士将售车的重庆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销售公司“退一赔一”的判决。也就是说,除了要退车,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还要赔偿肖女士购置税及一倍购车款共计80.2905万元。
2013年4月,重庆市璧山区的肖女士与璧山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买奥迪Q5越野车的《销售合同》,并以按揭的方式支付了购车款。当月月底,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交付了车辆。肖女士接车后,出于方便以及对销售公司的信任,一直在该公司处做汽车日常维修保养。
2014年6月,肖女士欲将车辆转让,买方提出要去奥迪4S店核实车辆情况。在奥迪4S店通过奥迪轿车联网数据库查找与保养相关的资料时,肖女士赫然发现该车在2011年1月30日有被火烧后的维修记录,且在当时就已经行驶了3500公里。在与销售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肖女士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欺诈判令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三倍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瑕疵向肖女士销售车辆,构成商业欺诈,依法应撤销原、被告双方的汽车销售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损失。但由于该销售合同签订于2013年4月,因此不能适用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退一赔三”,只能适用1994年1月1日施行的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退一赔一”。据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一审宣判,判决销售公司向肖女士退还购车款、赔偿购置税及一倍购车款共80.2905万元。
销售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上诉称,该公司没有销售奥迪车的资格,该车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由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因此,该公司只是代肖女士购买汽车,并非该车卖方。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肖女士建立了汽车购买委托合同关系以及肖女士就涉案车辆与江苏某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销售合同及购车款收据,可以证实双方履行汽车买卖合同的事实。该车发票由江苏某公司出具,销售公司没有奥迪车销售资质,并不影响买卖合同关系主体的认定。据此,重庆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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