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律师:
(一)消费者受到损害方面
《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不仅指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还包括损害危险。《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即经营者负有对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跟踪服务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预防原则,《解释》将以“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纳入可诉范围,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二)经营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如果经营者虽然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的话,也是不应当申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因此这种类型的纠纷仍然属于消费者私人利益,不能通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救济。但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通过代表人诉讼方式予以救济。对于起诉时尚未确定的消费者,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参加诉讼。
如何判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官有自主裁量权。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消费领域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类型,具体是: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3、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4、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1、消协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
2、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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